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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字:习题,答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| 时间:2019/1/25 6:53:00

【标准答案】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( )

习题: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( ) 

A. 超标准配备、使用办公用房的 B. 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C. 改变公务行程,借机旅游的 D.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E.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的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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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答案: ACDE





参考资料: 

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



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

(一)超标准、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、摊派费用,加重群众负担的;



(二)违反有关规定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;



(三)克扣群众财物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;



(四)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;



(五)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的;



(六)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。



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


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,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

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、政策扶持、扶贫脱贫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、明显有失公平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,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、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



(一)对涉及群众生产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,庸懒无为、效率低下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

(二)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、推诿扯皮,损害党群、干群关系的;



(三)对待群众态度恶劣、简单粗暴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

(四)弄虚作假,欺上瞒下,损害群众利益的;



(五)有其他不作为、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。



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、铺摊子、上项目,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、“政绩工程”,致使国家、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,能救而不救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、政务、厂务、村(居)务等,侵犯群众知情权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

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——摘自《


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



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

(一)超标准、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、摊派费用,加重群众负担的;



(二)违反有关规定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;



(三)克扣群众财物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;



(四)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;



(五)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的;



(六)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。



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


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,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

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、政策扶持、扶贫脱贫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、明显有失公平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,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、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



(一)对涉及群众生产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,庸懒无为、效率低下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

(二)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、推诿扯皮,损害党群、干群关系的;



(三)对待群众态度恶劣、简单粗暴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

(四)弄虚作假,欺上瞒下,损害群众利益的;



(五)有其他不作为、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。



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、铺摊子、上项目,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、“政绩工程”,致使国家、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,能救而不救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、政务、厂务、村(居)务等,侵犯群众知情权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

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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