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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字:习题,答案 宗教事务条例 | 时间:2018/9/12 9:24:00

【标准答案】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的规定,宗教院校的设立,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( )内,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

习题: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的规定,宗教院校的设立,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( )内,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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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答案:60日

参考资料:



第三章 宗教院校



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。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。



第十二条 设立宗教院校,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,或者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,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。



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,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



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院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
(一)有明确的培养目标、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;



(二)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;



(三)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;



(四)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、设施设备;



(五)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、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;



(六)布局合理。



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。



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变更校址、校名、隶属关系、培养目标、学制、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、分设和终止,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


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、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,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。



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,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,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


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(以下称寺观教堂)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、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,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。

 



——摘自《宗教事务条例》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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